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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吕某甲、吕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16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吕某甲。被执行人吕某乙本院在执行(2011)定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期限内,被执行人吕某甲、吕某乙主动交纳了案件款2106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