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卢海良与卢仁义、曹彩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海良;卢仁义;曹彩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初字第68号 原告卢海良(亮),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卢仁义,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曹彩娥,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良(亮)与被告卢仁义、曹彩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正在收集中,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海良(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海良(亮)撤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卢海良(亮)承担。 审判员 闫少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