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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高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