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大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