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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静谊与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谊,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栖霞市中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杨静谊,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肖少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栖霞市中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法定代表人王淑清,经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的(2010)烟牟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烟台金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XXXXX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