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建国五巷63号档案局科研楼五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中段测绘路4号大地数码港301室。法定代表人:狄振华。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其支付货款31560元,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56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信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56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