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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昌盛实业有限公司与九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昌盛实业有限公司,九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顾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昌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长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顾祥国,男,1967年9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九江新康达化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顾祥国银行存款人民币448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骋审判员 欧阳爱宪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清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