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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潘洪新、周家珍与邓书魁、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新,周家珍,邓书魁,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25号原告:潘洪新。原告:周家珍。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金良。被告:邓书魁。被告: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强。委托代理人:谌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新、原告周家珍诉被告邓书魁、阜阳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2年2月16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洪新、原告周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交纳1091元,由原告潘洪新、原告周家珍承担。审 判 员 徐公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