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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燕飞与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深圳衡东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燕飞,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深圳衡东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17号原告卢燕飞,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文静,住址深圳市盐田区。被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黎政,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林欣,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衡东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金幸辉,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丽萍,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瑞,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燕飞诉被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衡东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凯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燕飞的委托代理人文静、被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林欣、第三人深圳衡东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东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萍和朱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30日,原告欲承租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大厦××、××、××、212之物业,由经纪方即被告提供代理居间服务,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约》,该合约第2条约定:“租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免租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等免租期内租赁房地产产生之费用]”;第4条约定:“租赁房地产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1187.60元,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杂费由乙方支付。租赁税费由乙方支付。”9月初,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覃贤芳一同前往物业与被告会面商议租赁细节,当时在场的人员有:原告方卢燕飞、卢颂飞、毛远杰,地产经纪人覃芳贤、被告方代表陈丽萍,共5人。在商议过程中,被告告知原告,原告承租的物业的管理费不包含空调费,空调费(中央空调维护费和中央空调运行费)以16.4元/平方米的价格另行收取,原告事前对该笔费用毫不知情。原告欲承租的物业建筑面积为624.52平方米,每月的空调费总计10242.12元,占该物业每月租金总额81187.60元的12%,面对承租该物业突然增加的大额空调费,原告当即表示需要考虑是否继续承租该物业。对于该物业的管理费不包含空调费这一事实,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相关情况,没有如实报告原告,且在合同中提供了虚假信息,导致原告对管理费是否包含空调费这一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告与被告间的居间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辩称,1、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空调费的内容属租赁合同的内容而非居间合同的部分,居间合同中并未存在任何重大误解的事项,不符合撤销居间合同的法定情形;2、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在签署《房屋租赁合约》时没有告知原告空调费的事实,相反,在原告起诉第三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案件中,第三人已证明在2010年8月30日签署《房屋租赁合约》当日,已告知了原告空调费的事宜,且空调费的收费标准已由大厦管理处进行公示,不存在被告未如实告知交易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问题,被告在此次交易中不存在任何过错;3、原告所要承租的凤凰大厦为福田区中心区甲级写字楼,在该区域的所有甲级写字楼包括安联大厦、荣超经贸中心、诺德金融中心的空调费标准都在同一个水平,在承租涉案物业前,原告应该对该区域的写字楼租赁成本进行了调查了解,同时也看过该区域其他写字楼,原告以涉案物业的空调费突然增加为由而不履行合同或要求撤销合同,明显是一个借口,本次交易之所以未能履行,是原告自己不愿承租,而非被告或第三人的原因。第三人陈述,原告所述的其事先对空调费另行收取毫不知情不是事实,事实是第三人在2010年8月30日与原告签署合约时就已经告知其空调费另行收取。原告与被告之间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与第三人无关。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原告(乙方)卢燕飞与被告中原地产公司(经纪方)、第三人衡东机电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约》,约定:第三人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中国物业出租给原告,建筑面积624.52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商业;租期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免租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支付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等免租期内租赁房地产产生之费用];交楼日期为2010年9月6日,交楼状态为带装修与家私;交楼前甲方需结清租赁房地产之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通讯费等一切杂费;租赁房地产每月租金81187.6元,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杂费由乙方支付,租赁税费由乙方支付;签订本合约时,乙方需支付定金20000元,由甲方以定金名义签收作实,该定金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之后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的一部份;2010年9月3日或之前甲乙双方需签署《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并到相应租赁所进行登记,同时乙方需付租赁保证金(含定金)162375元、首月(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租金81187.6元;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履行完成,则已付之定金将被甲方没收,而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地产租予任何人;如甲方不依合约条款将租赁房地产租予乙方,则甲方需双倍返还定金予乙方;基于经纪方促成租赁合同中所提供之服务,于签署本合约同时,甲乙双方须分别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40593.8元作为佣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约不租赁该房地产的,则违约方除向经纪方支付前款约定之佣金外,还须代守约方直接支付前款约定的守约方应付经纪方之佣金,若甲乙双方无法证明对方违约,则仍需按前款约定支付佣金;当租赁一方违约不租时,经纪方有权向租赁双方收取佣金,或向违约方收取租赁双方应付佣金,守约方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后,有权向违约方追偿;备注条款另约定,211、212单位面积227平方米,于2010年9月1日交付使用,免租期为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209、210单位于2010年10月1日交付使用,免租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第三年资金递增8%。另查,中国凤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栏载明:管理处收费项目有物业管理服务费、日常维修资金、中央空调维护费、中央空调运行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电费,其中商业类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28元,中央空调维护费每月每平方米2.4元,中央空调运行费商业类每月每平方米14元。2011年1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卢燕飞诉衡东机电公司(该案被告)、中原地产公司(该案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01号,卢燕飞诉请认定衡东机电公司违约并判令其向卢燕飞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解除卢燕飞与衡东机电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合约。本院经审理查明,卢燕飞向衡东机电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11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卢燕飞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该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卢燕飞撤回上诉,撤销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准许卢燕飞撤回原审起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约》包含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及原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审理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根据《房屋租赁合约》成立的居间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首先,原告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内容系原告与第三人在《房屋租赁合约》中约定的免租期内原告“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支付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等免租期内租赁房地产产生之费用”及租赁期间内原告支付租金及“管理费(含空调费)、水电费、通讯费等杂费”,上述约定属于原告与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内容,原告与被告在《房屋租赁合约》中约定的被告促成原告与第三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及原告向被告支付佣金等居间合同关系的内容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其次,涉案合同并没有明示管理费、空调费的具体金额,且管理费、空调费均属于物业服务收费的内容,并非涉案合同约定所能左右,涉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栏已公示涉案物业的相关收费项目,原告作为对该物业存在承租意愿的当事人,应当予以必要的了解。因此,原告以涉案物业管理费是否包含空调费这一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燕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5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407.5元,由原告卢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涯涯(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