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葛亚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7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4月初,被告人葛某某从东莞长安一个叫“山鸡”的人处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进5.5克冰毒,并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出,从中获利。2011年5月份,被告人葛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廖某某(已行政处罚),获毒资人民币100元。2011年5月19日22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民警在被告人葛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从客厅电脑桌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粉末一小包、浅黄色粉末一小包,在客厅茶几上缴获疑似毒品透明晶体三小包,在房间床头柜中缴获疑似毒品红色丸状物品一小包、透明晶体一小包。经鉴定,以上疑似毒品中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56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6.6克以及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08克。原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毒品尿检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前科材料、廖某某及方某某行政处罚材料等物证、书证,证人廖某某、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葛某某住处共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56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6.6克以及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08克,上述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被告人贩卖的数量。但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在看守所确有向管教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虽未查证属实,但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动机和愿望,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19.24克予以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葛某某上诉提出,1号检材白色粉末7.78克是朋友落在其住处的,并非其购得;其曾用吸食冰毒的方式吸食该粉末但未成功,因此该粉末不是冰毒;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曾检举他人犯罪,希望予以查证,认定其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葛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1号检材白色粉末7.78克由公安机关在葛某某的住处查获后依法予以提取并扣押,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物证照片均经葛某某签名确认。经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鉴定,该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庭公开质证,应予以确认。葛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确曾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但经公安机关核查,其检举线索简单,无法查证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原判已鉴于葛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动机和愿望,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在量刑时考虑其贩卖毒品过程中本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葛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俊 峰审判员 王 欣 美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超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