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翟素萍与史广图等五人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素萍,史广图,何义喜,刘建辉,霍兴隆,荣福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451号原告:翟素萍,女,一九七二年十二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唐王庄子村。被告:史广图,男,五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麦西村。被告:何义喜,男,五十六岁,汉族,农民,现住唐山乾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刘建辉,男,四十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霍兴隆,男,二十五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荣福金,男,四十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素萍与被告史广图、何义喜、刘建辉、霍兴隆、荣福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素萍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