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230号原告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沙梁二村。法定代表人乔显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良兵,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玲,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振华街17号。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初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延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道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青岛佳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