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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3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瑞兴与李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353-2号申请执行人曹瑞兴,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云。第三人耿秋芬。系李云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彭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4日向衡水市桃城区工业促进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云继承的李印宏的身份置换金13000元。经本院查明,李印宏的身份置换金已被李云之母耿秋芬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耿秋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耿秋芬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李印宏的身份置换金13800元送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