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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康某某、张某某、康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康某某,张某某,康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戴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康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张某某,女,湖北省襄阳市人。被告康某甲,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康某某、张某某、康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显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