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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王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王振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28号原告:王淑英。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周,(原十河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王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王淑英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