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淑英与王某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英,王振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428号原告:王淑英。委托代理人:李龙胜,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周,(原十河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英诉被告王振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英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王淑英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