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姜堰市鑫亚不锈钢制品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堰市鑫亚不锈钢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71号申请人:姜堰市鑫亚不锈钢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证:56689497-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兴泰镇工业集中区内。代表人:丁维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建成,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姜堰市。申请人姜堰市鑫亚不锈钢制品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1372035的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宗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8月23日、出票金额8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中发灯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宗汉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姜堰市鑫亚不锈钢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姜堰市鑫亚不锈钢制品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