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绰号:胖子,农民。2007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审理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悦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伙同祝油侠(另行处理)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5月7日,在本市西湖区山水人家白沙岛7幢1单元201室、江干区三新家园东区10幢1单元101室,窃得价值共计人民币84725元的现金和财物及数码相机、金戒指等物。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杰辩称,其未参与盗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杰伙同祝油侠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李杰驾驶电动车负责接送,祝油侠以攀爬水管、翻窗方式进入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白沙岛7幢1单元201室,窃得被害人胡健雄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79元)、数码相机1部、戒指1枚及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011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杰伙同祝油侠经事先商议,采用上述相同方式,由祝油侠爬阳台进入杭州市江干区三新家园东区10幢1单元101室,窃得被害人陆锡华的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6746元)、虎年、兔年贺岁金条各1根(每根50克,共计价值人民币34800元)及索尼数码相机1部。综上,被告人李杰参与盗窃作案两次,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84725余元的现金和财物及戒指1枚、数码相机2部。案发后,追回手表1块、金条2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的有:1、发生情况报告表和被害人胡健雄、陆锡华的陈述,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和失窃物品等情况。2、证人祝油侠的证言,证明其因为赌博输了钱,被告人李杰总是借钱给其,后被告人李杰让其偷东西,其便答应了。偷东西的地方由被告人李杰定,销赃的地方也是由被告人李杰定。被告人李杰共带其偷了四次,其中两次分别是山水人家和三新家园。3、证人郑国军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杰的销赃情况。4、证人高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杰与其联系的情况。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赃物被扣押及发还的情况。6、赃物照片,证明赃物的外观情况。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赃物的价值。8、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祝油侠、郑国军对被告人李杰的辨认情况。9、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祝油侠及被告人李杰对作案地点及销赃地点的辨认情况。10、另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惠普产品保修卡、发票联、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手表证件、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记录在案。11、被告人李杰供述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符。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杰关于“其未参与盗窃”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关于“其为公安特情”的辩解,无相关的证据证实,且即使为公安机关的特情,其违反法律规定,参与犯罪也应受到法律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启明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来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