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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其良与余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良,余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6号原告:王其良,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锋波,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良与被告余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其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其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