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其良与余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良,余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26号原告:王其良,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余锋波,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良与被告余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其良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其良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XX治人民陪审员 朱君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