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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温贵梅、黄明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温贵梅,黄明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一路22号。负责人蔡可期,行长。第一被告温贵梅,女,汉族,1962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二被告黄明朗,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第一被告温贵梅、第二被告黄明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5元,减半收取为60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江永来代理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