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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涛与陈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陈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周涛,个体经商。被执行人陈安国,农民。周涛与陈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甬慈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涛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他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安国与其配偶马银芬共有的、座落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的三间三楼房中的靠东边二间楼房,申请执行人周涛已按比例受偿148137.30元。现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51862.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士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