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赵红与邓素芝、李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邓素芝,李新,杨素珍,李媛,李平英,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赵红。委托代理人周成舜。被告邓素芝。被告李新。被告杨素珍。被告李媛。法定代理人杨素珍,系其母亲,身份情况如上。被告李平英。被告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天生。委托代理人孙建萍。被告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诉被告邓素芝、李新、杨素珍、李媛、李平英、浙江天生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维合纤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赵红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国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