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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卫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卫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以其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叶丽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润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