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路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台州市××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台州市××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路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被告台州市××大酒店,住所地台州市××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为与被告台州市××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叶帆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