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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孙维媛 诉 李福萍董丛郁 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媛,李福萍,董丛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孙维媛,女,生于1924年3月16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道平村4号。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萍,女,生于1956年7月22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富豪青年国际广场8-2-9。被告董丛郁,男,生于1982年9月30日,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媛与被告李福萍、董丛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负担,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审判长  胡光旭审判员  薛 梅审判员  车丕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