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进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