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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李泰杉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海军,李泰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号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跃勇,系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军。被告李泰杉。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李泰杉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原告邯郸市诚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