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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吕XX与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吕XX,男。委托代理人殷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1年10月8日受理吕XX依据城劳仲字第(2010)第12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XX以有急事外出,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三个月,对申请执行人的暂缓申请执行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城执字第00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