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吕XX与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XX,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吕XX,男。委托代理人殷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1年10月8日受理吕XX依据城劳仲字第(2010)第12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XX以有急事外出,于2012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三个月,对申请执行人的暂缓申请执行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城执字第00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