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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77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