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577号原告:胡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