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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徐某某与石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上诉人石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案应移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能够客观反映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情况的为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上诉人未能提交暂住证,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