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华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