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刘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保字第22号申请人:毛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裕丰花园16幢1单元401室房产(保全价值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裕丰花园16幢1单元401室房产(保全价值6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新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