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2007年7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瑞丽大厦东侧停车棚,采用液压钳剪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ATX67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2、2011年1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在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华星创业大厦停车棚,采用同样手段,在欲窃取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美利达牌2010款公爵500型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61元)时被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书证,被害人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夏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光盘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已经着手实施第二起盗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该部分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300元,责令被告人秦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