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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苏以宝与魏玉荣、颜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以宝,魏玉荣,颜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苏以宝。委托代理人郭东,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荣。被告颜志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