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苏以宝与魏玉荣、颜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以宝,魏玉荣,颜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苏以宝。委托代理人郭东,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玉荣。被告颜志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彩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