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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青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夏甲、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夏甲,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丽青商初字第77号原告:林某某。被告:夏甲。被告:沈某某。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夏甲、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常青适用简易程序在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甲、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夏甲是朋友关系。2011年8月21日,被告夏甲因周转资金困难,由被告沈某某担保,向原告借去人民币45000元,由被告夏甲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被告沈某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被告夏甲在向原告借款后没有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沈某某也没有履行担保之责。现原告已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故意拖欠至今日。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夏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及其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某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夏甲、沈某某没有作出答辩。原告林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成立,当庭列举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本院的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2、被告夏甲、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3、《借款借据》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8月21日被告夏甲由被告沈某某做担保人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另外,原告还当庭陈述,在借款时,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2%,当时被告说周转一个月就还给原告,所以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在借款后,被告没有还过借款本息。被告夏甲、沈某某没有提供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夏甲、沈某某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之后既不作出答辩,也不提供证据材料,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两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某。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对于原告的上述当庭陈述,原告认为口头约定月利率2%,无法对证,本院不予采信,其余内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8月21日,被告夏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林某某借款45000元。被告夏乙以借款人名义,被告沈某某以担保人名义,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给原告。在《借款借据》中,除写明借款人民币45000元外,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借款后,被告夏乙没有返还原告借款,被告沈某某也没有履行连带还款的保证担保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夏甲由被告沈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后没有返还借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沈某某的担保是信用担保,属于保证行为,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本院按连带责任保证认定。原告与被告夏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沈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随时有权要求被告夏甲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在被告夏甲怠于履行债务时,也有权要求被告沈某某履行连带还款的保证义务。原、被告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视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宽限期满之前不支付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自本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由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某借款45000元,并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夏甲、沈某某连带负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常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一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