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敦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敦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牟某某,女。被告万某甲,男。原告牟某某与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金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被告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万某乙(2008年1月17日生),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致使感情破裂,无共同财产和债务,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尚未破裂,家庭状况还好,不是过不下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结合庭审调查,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万某乙(2008年1月17日生)。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要求离婚,被告万某甲不同意离婚。夫妻间应当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取长补短,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牟某某主张离婚,亦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付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金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雨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