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隆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桂生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桂生;周辉兰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姜泽,局长。被执行人赵桂生,男,1983年5月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周辉兰,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赵桂生、周辉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行执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桂生、周辉兰履行给付0.3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桂生、周辉兰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行执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