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松林与项高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林,项高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谢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项高良,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林诉被告项高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松林以本案应先经镇、村基层组织处理为由,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松林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谢松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家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