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宝鸡啤酒厂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委托代理人王琪翔,宝鸡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