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催字第26号申请人: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申请人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277237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顺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象山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27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 鑫审 判 员 励先国审 判 员 何 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