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行初字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伯成与被告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成,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武侯行初字5号原告王伯成,男,汉族,1953年11月5日,住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身份证号:511026********1014。委托代理人翁祥容,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文德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翠华,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国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原告王伯成与被告成都武侯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王伯成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伯成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伯成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