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刑终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黄友强奸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黄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宜刑终字第004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黄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个体运输者,住安徽省怀宁县。上诉人陈黄友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01年1月20决定予以释放。2011年3月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江铁汉,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黄友犯强奸罪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宜秀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03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黄友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道火车道口附近时,看见被害人任某乙(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遂一路跟随被害人并诱骗被害人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之后被告人陈黄友骑车将被害人任某乙带至安庆市飞机场西北侧,陈黄友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任某乙拉拽至草丛中实施奸淫。事后,被告人陈黄友拔下被害人阴毛,并以此要挟被害人不准报警。2、2011年2月26日7时25分,被告人陈黄友驾驶皖H×××××号黄海牌深灰色皮卡轿车行驶至安庆市黄土坑旅游车站附近时,看见准备乘坐公交车上学的被害人何某(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遂以问路为由与被害人何某搭讪,将其诱骗上车。随后被告人陈黄友开车在城区、开发区等多条道路上绕行,不让被害人下车。途中,被告人陈黄友谎称自己与市区某个“红灯区”杀人案有关,借此恐吓并猥亵被害人,又以“如果讲出去就让你生不如死,到学校把你名声搞臭”等言语不断威胁被害人。约一小时后,被告人陈黄友开车将被害人何某带至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元山路安庆市检察院教育学院工地附近,在车上被告人陈黄友恐吓被害人“不听话就将精子射进你体内,让你怀孕”,并强制猥亵被害人何某至其呕吐。之后被告人陈黄友再次以言语胁迫被害人何某脱下裤子,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原判依据被告人陈黄友的供述;被害人任某乙某、何某某的陈述及报案自述材料;证人任某甲、苏某甲、苏某乙、方某、胡某的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受害人何某的内裤上两处可疑斑迹、阴道口擦拭物、现场地面上九份卫生纸中的两份均见人精斑,上述人精斑与何某的乳房擦拭物检出相同人基因型,均为陈黄友所留,被害人任某乙的短裤上所检人精斑为陈黄友所留;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在被害人任某乙的短裤上检出人精斑,并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取相关物证记录,物证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门诊病历,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黄友的前科劣迹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黄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黄友在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01年1月20决定予以释放。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黄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撤销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作案工具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黄友以一审判决认定其强奸属情节恶劣依据不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与上诉人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处罚。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黄友于2003年7月28日18时许,在安庆市飞机场西侧,对被害人任某乙实施奸淫;2011年2月26日7时许,上诉人陈黄友将被害人何某诱骗上车,将车开至安庆市检察院教育学院工地附近,在车内强行对被害人何某实施奸淫。被告人陈黄友在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原审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就本案的事实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黄友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上诉人陈黄友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尚未达到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之情形,原判在该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亦属不当。上诉人陈黄友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宜秀区人民法院(2011)宜秀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对作案工具皖H×××××号小型汽车一辆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宜秀区人民法院(2011)宜秀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三、上诉人陈黄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撤销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祖琴审判员 方国松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於笑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