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史英忠与王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英忠,王子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338号原告史英忠。被告王子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英忠诉被告王子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英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二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武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