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燃料有限公司、宁波××燃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宁波××海运与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燃料有限公司,宁波××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申请人:宁波××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某。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越××乡××村。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申请人宁波××燃料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燃油款1444920元,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现停泊在宁海县三门湾锚地的“健泓1”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5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宁波××燃料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现停泊在宁海县三门湾锚地的“健泓1”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5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负责;六、本案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世新代理审判员  钱兵兵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凯薇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本院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健泓1”轮。现将该轮在宁海县三门湾锚地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宁波海事局:我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并据此同日发出(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对停泊在宁海县三门湾锚地的被申请人宁波××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健泓1”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轮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轮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对该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本院2012年2月16日(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1份。2、本院2012年2月16日(2012)甬海法保字第3号扣押船舶命令1份。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