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凤花、吕才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花,吕才文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0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凤花(又名马凤仙,绰号杨姐),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渭南市临渭区,捕前租住本市雁塔区,捕前经营“休闲阁”足浴按摩店。2011年2月19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才文(又名连成),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旬阳县,捕前租住本市,农民。2011年2月19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凤花、吕才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共、代理检察员李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凤花、吕才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马凤花在本市沙井村184号经营的休闲阁内,介绍、容留张某1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吕才文负责望风;同年2月18日23时许,马凤花在其休闲阁内,向嫖客章某介绍卖淫女尚某卖淫嫖娼,马凤花收取嫖资,吕才文望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凤花、吕才文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吕才文属从犯,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马凤花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容留、介绍张某1卖淫。被告人吕才文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容留、介绍卖淫事实,辩称其并未参与此事,没有替马凤花望风,但当庭表示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凤花于2010年12月开始在本市沙井村184号经营“休闲阁”足浴按摩店,并介绍、容留尚某、张某1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吕才文有时从租住处过来负责望风。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马凤花收取费用后,容留卖淫女张某1在其经营的休闲阁内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马凤花在收取费用后,介绍并容留卖淫女尚某与嫖客章某在其店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吕才文负责望风。2月19日凌晨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表明,2011年2月18日23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白沙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沙井村184号马凤花经营的“休闲阁”足浴按摩店内,有介绍、容留卖淫行为。(2)立案决定书表明,公安机关依法于2011年2月19日立案开展侦查工作。(3)抓获经过表明,2011年2月19日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在巡查时发现沙井村184号一无名休闲阁有人卖淫嫖娼,遂将卖淫嫖娼人员当场抓获,后将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的“休闲阁”老板马凤花、负责望风的吕才文带回审查。(4)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表明:尚某辨认出章某就是2011年2月18日其卖淫时的嫖客、马凤花就是负责谈价钱收钱的女老板、吕才文就是其卖淫时在店外望风的人;章某辨认出尚某就是其嫖娼当晚的卖淫女、马凤花就是其嫖娼当晚谈价钱并收钱的女人;马凤花辨认出尚某就是其休闲阁内的卖淫女、章某就是当晚的男嫖客、张某1就是其休闲阁内的卖淫女;吕才文就是在小姐卖淫时帮其在店外望风的人;马凤花辨认出沙井村184号的休闲阁是其和客人谈价钱、收钱的地方,店内104房间就是小姐卖淫的房间;吕才文辨认出马凤花就是足浴按摩店的女老板、尚某就是足浴按摩店内的卖淫女;吕才文辨认出张某1就是足浴按摩店内的卖淫女;辨认出沙井村184号的休闲阁是马凤花经营的足浴按摩店,店外马路对面拐角的水泥台就是他望风的地方;张某1辨认出马凤花就是休闲阁的女老板、吕才文就是马凤花的朋友;张某2辨认出马凤花就是租他家门面房和104房间的女人、吕某(吕才文)就是和马凤花租房开美容美发店的人。(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尚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章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日。(6)户籍证明表明二被告人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证言:(1)证人尚某(休闲阁店内卖淫女)证明,她是2010年10月份到杨姐(马凤花)的休闲阁当坐台小姐的。她在和客人发生关系时,杨姐的男朋友“连成”(吕才文)就在休闲阁附近望风,连成隔一段时间来一下店里,他在店里的时间不太长。(2)证人章某(休闲阁店内嫖客)证明,2011年2月18日晚约23时许他回到沙某,经过一家美容美发店的时候,有个小姐叫他进去聊聊,他进去后女老板问他要了100元钱,说找个女娃给他做个按摩(卖淫嫖娼),他把钱给了女老板后,小姐就把他带到后面的房子,他们刚把衣服脱了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警察当场抓获。(3)证人张某1(休闲阁店内卖淫女)证明,2011年2月17日下午,她去杨姐(马凤花)在沙某的休闲阁想坐台挣钱,当时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杨姐和该男子说好价钱是100元,然后她就和该男子在店里的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姐给她分了70元,杨姐自己拿30元,杨姐是休闲阁的老板,她男的叫“连成”(吕才文),小姐在和客人“做保健”(发生性关系)时,连成在外面给她们望风。(4)证人张某2(沙井村184号房主)证明,2010年12月19日,一个叫马凤花的中年女人来他家租了他家大门左侧的门面房和一楼的104房间,说是要用门面房开美容美发店,104房间自己住。马凤花的老公吕某也在店里,他们两个人经营此店。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马凤花供述,她是于2010年11月份开始经营休闲阁的,店里的小姐叫她“杨姐”。她们知道她男朋友叫“连成”(吕才文)。目前店里只有一个小姐“阳阳”(尚某),是2011年1月20日左右开始在她店里给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春节前有两个女娃在她那儿上班,但是没干几天就走了。2011年2月18日23时30分许,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到她在沙井村184号经营的休闲阁店里要“做保健”,她与他谈好价钱为100元并收了钱,就让店里的小姐“阳阳”陪他到店侧门后面的房间里做。她男朋友“连成”偶尔也来,他在店里的时候,如果有客人要嫖娼,她就让他在店外面望风。(2)被告人吕才文供述,他女朋友马凤花于2010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沙某经营足浴按摩店,进行足浴、按摩、“做保健”(卖淫嫖娼)。他隔一段时间会到店里去,如果店里有客人嫖娼,马凤花担心警察来抓就会让他到外面望风,发现有情况就马上进店提醒她们,大概一个月去3、4次。店里之前还有好几个卖淫的小姐,现在只有一个了,店里的小姐知道他有个小名叫“连成”。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凤花、吕才文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才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凤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吕才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起执行至2012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