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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倪某。被告:陈某。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