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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西安横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西安恒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卫,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恒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小宁,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85128.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8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西安恒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办事处孙围墙村南口全部厂房、设备及土地使用权以585128.5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恒达包装有限公司。本案执行费8206元被执行人西安恒大福万家包装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同 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