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昌盛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顾祥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昌盛实业有限公司,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顾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湖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昌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长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顾祥国,男,1967年9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湖口新康达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顾祥国银行存款人民币5035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骋审判员 欧阳爱宪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清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