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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33号申请人李某甲。被执行人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李某甲申请执行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公司债务一案,执行标的为6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19%分配付给李某甲1159元,且李某甲同时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至县公证处(2001)周证字第18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