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96号原告:计某。被告:陈某。原告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计乙。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计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四、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计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