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6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夏志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夏志阳。委托代理人:何玲,系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代表人:刘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志荣,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志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6.50元,由原告夏志阳负担。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